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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浏览:10370次    时间:2012年12月20日


抚顺市房产业协会章程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抚顺市房产业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抚顺市房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抚顺市(含市内各区、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市场交易、房产评估、经纪中介、修缮装饰等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自愿结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有关行业政策,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政策意图,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为提高我市民居生活水平,促进房产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抚顺市房产管理局和抚顺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抚顺市房产业协会会址设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中段3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加强房产业的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政府有关房产业政策、法规。组织会员对房产业的理论、方针、政策、规划、发展方向以及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依法维持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本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配合主管部门制订行规行约和开展行检行评,培训专业人才,帮助提高企业素质,为会员服务。
(三)搜集、整理有关资料,提供国内外房地产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办好行业刊物, 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四)协调本行业之间与其他行业之间,与省内外兄弟协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抚顺房地产市场发展。
(五)开展同行业的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外出考察学习,借鉴外地房地产业的先进经验,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六)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与其他单位、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市场交易、物业管理、经纪中介,房产评估、修缮装饰等企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先待遇;
(三)优先取得协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入会《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无故不履行义务,或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其任期内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秘书处同意,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其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通过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4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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