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浏览:8739次 时间:2014年12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存储的,用以保证履行合约,兑现其依法依约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并移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及设施设备以及承担非正常退出项目后过渡管理所发生的费用承诺的预存资金。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履约保证金的存储、使用、补存、退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
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从事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保证金的建账、拨付、补存、退还等工作,并及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指定的商业银行签定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条件等,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接管项目1个月物业费的标准向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存储履约保证金,每个区(县)行政区域内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存储限额可以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情况调整。一级资质减少50%;二级资质减少30%;三级资质减少20%;国优小区减少30%;省优小区减少20%;获省级荣誉的企业减少20%。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储的履约保证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归存储企业所有,存款的期限由存储企业自行确定。
第九条 存储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服务项目后,持委托合同,小区规划平面图,到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存储履约保证金。
2、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5日内开据存储履约保证金通知单。
3、物业服务企业持存储履约保证金通知单及商业银行需要提供的文件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建立企业帐户并存入保证金。
4、物业服务企业存款后3日内将存款回执单报区(县)物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定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引发大量业主投诉,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依据调查处理结论及善后工作需要,使用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拟终止合同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做好预收费用退还及物业管理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场地以及相关资料等移交工作后,30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被业主大会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后,9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时限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服务项目内显著位置发布公告,同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报告。期满做好交接工作后,30日内退还保证金。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于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擅自退出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居(村)民委员会接管并承担物业服务项目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履约保证金。
业主大会应当在30日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超过30日的,物业服务项目所需各项管理费用由全体业主负担。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缴存的履约保证金发生支出后,应当补缴。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管理项目后,持下列资料向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
(一)申请书;
(二)街道、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
(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和代办人身份证;
(五)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六)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物业服务企业为单位,建立履约保证金管理档案,将涉及履约保证金缴存、拨付、补缴、退还等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0日内,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履约保证金企业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